2007年4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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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下旬,《就业促进法(草案)》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,而催生这部法律的正是浙江的人大代表。
为就业权利的“普惠”鼓与呼
约访提出就业促进法议案第一人李邦良
本报记者 陈卓 实习生 邵嫘嫘

  3月25日到4月25日之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(草案)》——正是提交全民讨论的时间。与这部草案一起,一个名字也被越来越多的人记住。他就是全国人大代表、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邦良,我国提出《就业促进法》议案的“第一人”。而他的这项议案,也是我省代表团5年期间提交的议案中唯一被正式立法的。

  五年议案五年为此
  从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年开始,李邦良就开始了坚持不懈地为《就业促进法》的早日出台鼓与呼。
  为何在众多问题中挑中了这个主题?
  “当时的环境使然。”李邦良说。
  2001年至2002年期间,全国很多企业转制,大量职工下岗。下岗成为一个社会问题。这催生了李邦良的关注和思考。他查阅了大量劳动部门的统计资料,了解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,走访我省、市工会等部门,还好几次到大街上去听听普通人的心声。
  2003年春天,李邦良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交了《关于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的议案》。这成了我国第一份有关促进就业的立法议案。
  “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,只用相关制度或者政策来调整,不能根本解决问题。只有用法律,才能将这件与每个老百姓休戚相关的大事承担下来。”李邦良说,他目睹了不少为了帮助人们就业召开的“动员大会”,但他认为,那都是道义上、政策上的临时支持,况且最终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差别很大。“法律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人人平等。”
  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,李邦良再次提交关于尽快制定《就业促进法》的议案。这次,他在议案中明确提到了两个字眼——要将企业、社会、政府各部门开发就业岗位由“道义责任”上升为“法律责任”,由“选择性义务”上升为“强制性义务”。
  去年的“两会”,他接到《就业促进法》被列入当年人大立法计划的消息。
  今年2月26日,《就业促进法(草案)》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。这让李邦良兴奋不已。
  “我知道这天不远了,但工作进程如此之快,还是让我惊喜。这说明,国家非常重视就业问题。”

  众多建议草案吸收
  “请您留下肺腑之言。”
  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,委员长会议决定,全文公布《就业促进法(草案)》,广泛征求意见,作进一步修改后,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从3月25日起,这份草案开始成为全国热议的对象。
  面对这种全民讨论的局面,李邦良热情不减,不过这次是以旁观者的身份来冷静看待的,因为公布的草案中已经吸收了他的不少观点。
  2004年提议案之后,李邦良不久就收到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,而且其还先后两次发函征求他的意见。
  李邦良将自己思考良久的想法和盘托出。
  李邦良认为,法律应该在几方面有明确的规定。最先,他就提到了政府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、地位——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。
  《草案》中的第二章,便是“政策支持”。
  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、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、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。”第二章整整十三条条款,每一条都以政府为主语,以政府的积极作用为内容。
  草案第十五条中还讲到,“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,改善就业环境,扩大就业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,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。”这与李邦良再三强调的“建立政府就业投入机制”有了呼应。
  李邦良曾提出,不仅就业是一种权利,培训对于劳动者来说,同样是一种权利。看到草案的第四章“职业教育和培训”的内容,李邦良特别高兴。